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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性奖金计税办法每年只能用一次

发布时间:2010-05-13 字体: 放大 缩小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原创 阅读数:2349

近日有企业咨询,分次发放工资为何每人要多缴1000元个人所得税?

  原来,该企业对部门经理以上人员每月发放80%的工资,12月集中发放剩余的20%的工资,每年3月根据上年效益情况发放年终奖。该企业对每月按80%发放的工资,正常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12月发放剩余20%的工资时,按照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根据绩效考核发放的上年度年终奖,也按照一次性奖金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以该企业某经理为例,每月发放80%的工资计4000元,年终补发剩余的20%的工资,全年共计12000元,3月发放上年度绩效奖励30000元。月工资缴纳税金2100元(175×12),年终欠薪缴纳税金1175元,年终奖励缴纳税金4375元,全年合计缴纳个人所得税7650元。税务检查时,税务人员指出该企业经理以上人员平均少缴个人所得税约1000元。

 

  税务人员指出,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税办法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人只允许采用一次。以上述经理为例,税金为(1200040002000)×20%3752425(元),全年应缴税金为175×11242543758725(元)。企业仅申报缴纳7650元,少计算缴纳1075元。

 

  如果该企业每月正常发放工资,则月工资为5000元,个人所得税为325元,全年税金为325×1243758275(元),较采用年终补发工资的方式可以节约税金450元。

 

  如果该企业改变发放方式,将20%年终补发工资与绩效年终奖励集中表现为年终奖金并且一次性集中发放,则可以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的计税办法,奖金应缴纳税金为(1200030000)×15%1256175(元),全年应缴税金为175×1261758275(元),与正常发放工资税金支出相同,员工没有因此多负担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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