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出通知,明确了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和相关利润再投资退还企业所得税的有关政策,明确应按实际征收的企业所得税和地方所得税计算抵免税额。
通知规定,外商投资企业中的外国投资者将分得的利润再投资于我国的,凡该外商投资企业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已抵免购买国产设备允许抵免的所得税额的,在计算再投资退税额时,应按企业实际负担水平确定,即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八十二条公式中的“原实际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和“地方所得税税率”,应按以下公式确定:原实际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该税后利润年度外商投资企业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额/该年度外商投资企业的应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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