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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税收应加减相辅 房改房交易不宜加税

发布时间:2005-08-03 字体: 放大 缩小 作者:中华工商时报 陆昀 来源:www.ctaxnews.com.cn 阅读数:1778

 

     
    近日,全国工商联住宅产业商会就宏观调控下的房地产市场形势提出了相关的对策和建议。在税收方面,该商会认为,应当利用税收杠杆对房地产税收采取有加有减的政策。

 

 

    此次宏观调控在房地产税收方面采取的是加税政策。全国工商联住宅产业商会分析认为,房改货币化分配之前就制定的个税缴纳基数,并没有在住房停止福利分配之后做任何调整。但居民购房和置换的交易税及个税政策却变化得很快,只增不减。我国近年来的税收增长很快,今年上半年的税收在证券交易税下降71.4%、汽车相关税同时下降的情况下,入库税收高达15810亿元,增长21.7%,已连续多年税收增长是GDP增长的两倍以上。所得税(含个税)的增长高达38.2%,实增收部分占全部增收部分的41.9%。如果再增加二手房交易和住房转让交易中的各种税收将不利于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

 

 

该商会提出,在二手房交易中并非都是商品房,私有存量住房中有68%是房改房,仅有13%是商品房。房改房含有补偿性的优惠,虽然是按低价卖给了职工,但其原来的价格却很高,许多是单位购买的高价商品房再以实物分配给职工的,实行房改价时将这些差价作为对职工多年的补偿留给了职工,现在又要通过增加税收收回去。在这个问题上应考虑宏观调控前后政策的连续性。

 

 

该商会建议,对个人消费这一块,应对中低档房减税,高档房不减税。在二手房交易中,则要区别房改房和商品房,对高档房交易不减税。

 

 

该商会还指出,在美国,包括退休费、公费医疗、失业保证,这都是含在税里面的。但我国的税是单交的,在个人所得税上,没有明确纳税者应享受的相应的权益。

 

 

此外,现在税收种类和比例都在增加,而税法中明确规定,“税收政策的决定权在中央,地方无权加税和减免税”。税种本身是根据公共财政支出的需要由人大立法批准决定的,现在各地方政府都开了税源。全国工商联住宅产业商会建议,宏观调控当中应加强政府的依法行政和对行政权利的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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