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部分纳税人向地税部门咨询:2010年初已缴纳2010年全年的车船税,但在年中某月份车辆报废了,能否能退还多缴部分的车船税?
广州地税明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征收2010年度车船税的通告》(穗地税发[2009]281号)的相关规定,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已完税的车船被盗抢、报废、灭失的,纳税人可以凭有关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和完税证明,向纳税所在地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请退还自被盗抢、报废、灭失月份起至该纳税年度终了期间的税款。已办理退税的被盗抢车船,失而复得的,纳税人应当从公安机关出具相关证明的当月起计算缴纳车船税。
广州地税提醒广大纳税人:车辆、船舶被盗抢、报废、灭失以及纳税人或车船信息资料变更的,应于被盗抢、报废、灭失、信息资料变更之日起30天内,携带当年度纳税凭证、“机动车行驶证”、“船舶所有权证书”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涉税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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