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支持事业单位改制,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于近日下发了《关于事业单位改制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22号,下称通知),将事业单位改制有关契税政策作出明确。
通知指出,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改制为企业的过程中,投资主体没有发生变化的,对改制后的企业承受原事业单位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投资主体发生变化的,改制后的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妥善安置原事业单位全部职工,其中与原事业单位全部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劳动用工合同的,对其承受原事业单位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与原事业单位30%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劳动用工合同的,对其承受原事业单位土地、房屋权属,减半征收契税。
事业单位改制过程中,改制后的企业以出让或国家作价(入股)方式取得原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的,不属于通知规定的契税减免税范围,应按规定缴纳契税。
通知执行期限为2010年4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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