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从有关方面得到的消息,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在2010年底前,对监狱、劳教企业继续实行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
对监狱、劳教企业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的政策。对监狱、劳教企业从事建筑劳务缴纳的营业税实行先征后退的政策。
对符合规定的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对履行管理职能的省级监狱管理局企业集团公司集中的罪犯劳动补偿费、增值税退税等款项免征企业所得税。
思威瑞特联合北京财税咨询有限公司业务总监、中国财税管理咨询网税务咨询专家王骏表示,按照文件规定,在2010年年底以前,对监狱、劳教单位警戒围墙内的生产经营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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