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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种植养殖业农产品初加工所得税优惠将取消

发布时间:2010-03-19 字体: 放大 缩小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原创 阅读数:1240

根据中国转让定价服务联盟从各基层税务机关得到的信息综合反馈,国家税务总局正在酝酿对其与财政部联合在2008年发布的《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通知》(财税【2008149号文件)进行补充完善。总局将有关征求修改意见的要求通知发给省级税务机关,省级税务机关再行向下通知,要求各地对此文件执行以来存在的问题,包括文件规定不明确的地方,需要细化的条款等进行整理汇总,并及时上报。目前,不少地区对市级以下税务机关征求意见的工作已经结束。

 

    20102月,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企业所得税一处处长刘磊在《涉外税务》杂志发表署名文章《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研究》,这篇文章谈到了我国现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中免税收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降低税率等一些具体政策的不足。这篇文章也明确指出,要调整《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对属于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植物的种植、海水养殖、内陆养殖产品的初加工应恢复征收企业所得税。

 

    思威瑞特联合(北京)财税咨询有限公司业务总监、中国财税管理咨询网税收咨询专家王骏认为,拟取消享受优惠待遇的这些产品虽然可以提高人们的生活舒适程度和生活质量,但并非人民生活的必需品,基本无关生计问题,加上海水养殖、内陆养殖等现代养殖技术日益发展,产品已经不再限于食用鱼类,海参、鲍鱼、珍珠等已经成为生活奢侈品,国家所得税政策上有必要将其和生活必需品区别对待。预计这一政策调整,未来可能会对农业养殖类上市公司产生一定冲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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