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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时设立分支机构:一个葡萄酒公司的筹划案例

发布时间:2010-03-04 字体: 放大 缩小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原创 阅读数:2560

2005年,丁总受命前往内地一家葡萄酒公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重组集团班子。到任后,让他觉得奇怪的是该公司所生产的葡萄酒全国销售形势良好,可在本地市场却占有率不高经营不佳,从而影响了公司总体经营业绩。

 

  经过一番市场考察丁总发现,本地葡萄酒公司下设五个非独立核算的经销部,其应税销售行为涉及10%的消费税、17%的增值税和33%的企业所得税以及10%的城建税等其他地方各税种,一律由总公司负责申报缴纳。2005年共销售葡萄酒20万件,实现销售收入1600万元。

 

  丁总与税务专家进行了筹划分析,提出了一个筹划方案:将本地五个非独立核算的经销部合而为一,组建法人资格的全资子公司———阿丁葡萄酒有限公司公司(下称阿丁公司),注册资金1000万元,专门负责本地市场销售的批发零售业务。阿丁公司发生的应税销售行为,除消费税由总公司负责申报缴纳外,其余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及城建税等其他地方各税种,均由阿丁公司自行申报缴纳。

 

  筹划后,阿丁公司2006年销售葡萄酒50万件,每件售价80元,实现销售收入4000万元;取得总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按其批发给外地经销商每件60元的价格结算,进项税额为510元。

 

总公司及阿丁公司应申报缴纳的税款计算如下:

 

1.总公司将葡萄酒销售给阿丁公司时,应申报缴纳消费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以及城建税等其他地方税费。应纳消费税50×60×10%=300(万元);应纳增值税50×60×17%50×40×17%=170(万元);应纳城建税等其他地方税费(300+170)×10%=47(万元);应纳企业所得税[60-50)×50-30047]×33%=50.49(万元)。

 

  应纳税款小计300+170+47+50.49567.49(万元)。

 

  2.阿丁公司发生葡萄酒销售应税行为时,除不需要申报缴纳消费税外,应申报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以及城建税等其他地方税费。应纳增值税50×80×17%50×60×17%=170(万元);应纳城建税等其他地方税费170×10%=17(万元);应纳企业所得税[80-60)×5017]×33%=324.39(万元)。

 

  应纳税款小计170+17+324.39511.39(万元)。

 

  3.总公司及阿丁公司合计应申报缴纳税款567.49+511.391078.88(万元)。

 

  筹划效果比较:为便于比照,假定2005年五个经销部销售葡萄酒不是20万件,而是2006年的50万件,每件售价80元,销售成本每件50元。由于经销部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应纳消费税50×80×10%=400(万元);应纳增值税50×80×17%50×40×17%=340(万元);应纳城建税等其他地方税费(400+340)×10%=74(万元);应纳企业所得税[8050)×5040074]×33%=338.58(万元)。

 

  合计应缴纳税款400+340+74+338.581152.58(万元)。

 

  如果不考虑营销人员工资及福利等其他相关因素影响,采取非独立核算方式经营,应申报缴纳税款1152.58万元;而经过筹划,总公司及阿丁公司应申报缴纳税款1078.88万元,可减轻税收负担1152.581078.8873.7(万元)。

 

  政策分析:首先,根据《消费税暂行条例》、《葡萄酒消费税管理办法》的规定,葡萄酒消费税的申报纳税统一在生产、委托加工或是进口环节进行。无论经销部和阿丁公司的经营核算方式如何,都不是消费税的法定纳税义务人,其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涉及的消费税均由公司负责申报缴纳。需要注意的是,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以及城建税等其他地方各税种的纳税环节与消费税不同,与纳税人的经营核算方式有着密切的关系。具体来说,采取独立核算方式经营便是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以及城建税等其他地方各税种的纳税义务人;要是采取非独立核算方式经营,纳税义务人只能是葡萄酒公司。

 

  其次,根据《消费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规定,纳税人通过自设非独立核算门市部销售的自产应税消费品,应当按照门市部对外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征收消费税。即葡萄酒公司应纳的消费税计税价格应按经销部对外销售每件售价80元来计算,不是以公司批发给外地经销商每件60元作为应纳消费税的计税价格。另外,独立核算的企业,根据《消费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计算消费税的应税消费品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即该公司向阿丁公司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其应纳消费税的计税价格就不能按每件售价80元来计算,而是按公司批发给外地经销商每件60元来计算缴纳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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