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财税[2009]94号
各市(州)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开发区国家税务局、矿务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性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3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非营利组织初次提出免税资格申请的认定程序
经省级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于每年3月31日之前向省级国家税务局或地方税务局提出免税资格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省级税务部门会同省财政厅对资格进行审核,对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于每年6月30日之前公布。
经市(州)级或县级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于每年3月31日之前向所在地市(州)级或县级国税局或地税局提出免税资格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市(州)级或县级主管税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对资料进行审核,对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于每年6月30日之前公布。
二、非营利组织不具备免税条件的复核程序
根据《通知》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在执行税收优惠政策过程中,发现非营利组织部再具备本通知规定的免税条件的,应自发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报告核准该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税务部门,税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在30个工作日之内做出决定。对确实不再具备免税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由财政、税务部门联合进行公布,取消其免税资格。
附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性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甘肃省财政厅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
甘肃省地方税务局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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