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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补偿费没过3万免个税

发布时间:2005-07-19 字体: 放大 缩小 作者:西部商报 来源:西部商报 阅读数:1955
    针对当前甘肃省下划企业改革中存在的突出困难和问题,甘肃省地税局制定出台了多项税收优惠政策。
  拍卖企业办理登记 视为新企业
  记者昨日从省地税局了解到,依法破产并进行破产清算完毕的企业,拍卖后重新办理工商登记时,可视同新办企业,享受新办企业的所得税优惠政策。
  享受优惠政策未满 兼并后继续
  合并、兼并前的企业,应享受的定期减免所得税优惠政策未期满的,合并或兼并后仍符合有关规定政策的,可继续享受至期满。
  富余人员办企业 3年免企业所得税
  在2005年前通过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分流安置的国有大中型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除桑拿、按摩、网吧等行业外),凡符合利用原企业的非主业资产、闲置资产或有效资产的;符合独立核算、产权清晰并逐步实行产权主体多元化的;符合吸纳原企业富余人员达到本企业总人数职工三成以上?含三成?的;与安置的职工变更或签订新的劳动合同的企业,经认定审核,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补偿费3万元以内 免征个税
  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在3万元以内(含3万元)的,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3万元的部分按有关规定征收个税。个人领取一次性补偿收入时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费、事业保险费,可以在计征其一次性补偿收入的个人所得税时予以扣除。依法破产企业的职工领取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免征个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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