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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税“空转”试点将扩大到全国

发布时间:2010-01-26 字体: 放大 缩小 作者:佚名 来源:百度和讯财经网 阅读数:1240

 

 

 

 

 

   2010年,中国房地产模拟评税试点将扩大范围,即所谓的物业税“空转”试点,由目前的十个省份扩大到全国。

 

  据国家税务总局的消息,2010年将在全国范围内,每个省份选择一个城市,进行房地产模拟评税试点。试点范围仅针对经营性房地产,不会涉及居民个人住宅。

 

  虽然初期中央文件称为“物业税”,但目前在财政部、国税总局等相关政府部门中,已悄然改用“房地产税”这一名称。

 

  200310月,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中提出,“实施城镇建设税费改革,条件具备时对不动产开征统一规范的物业税,相应取消有关收费。”

 

  自此,中国政府推进物业税开征的各项工作随之展开。其中一项基础工作,就是调查统计房地产有关资料和基础信息,参照国际通行办法,改变现行按计税房产余值征税的做法,改按房地产评估值征税。

 

  为此,从2003年起,国家税务总局与财政部先后批准了北京、江苏、深圳、重庆、辽宁(丹东、大连)、宁夏六个省市作为试点先行单位,进行房地产模拟评税试点。

 

  实际上,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同意,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早在20035月,即开始了房地产税模拟评税的试点。

 

  2007年税务总局与财政部又增加了河南(焦作、濮阳)、安徽(芜湖、马鞍山)、福建和天津四省份的部分区域,开展房地产模拟评税试点。

 

  一些先行试点的地区,已开始在部分区域进行模拟评税的测试,即采集参数、分析数据,依据评税软件进行模拟评税。安徽省马鞍山市地税局一位工作人员介绍,基层税务部门需对评税软件进行本地化操作。前期测试是由税务部门来评估,“未来的评估机关,可能还是依靠税务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没有下发统一的评税软件,各试点地区根据情况自行开发。目前,有北京、南京和辽宁丹东三套评税软件,其他地区则就近选择使用以上软件。

 

  目前,中国对生产经营的房产征收房产税,课税对象是保有环节的房产,纳税人为房产的所有人,以房产的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采用比例税率。按房产余值计征的,税率为1.2%;按租金收入计征的,税率为12%

 

  同时,现行政策规定对个人出租住房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按市场价格向个人出租用以居住的住房,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一位财税专家认为,即便短期不会开征“房地产税”这一新税种,按房地产评估值征税,也可用于房产税的征收。因此,加快房地产模拟评税试点进度有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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