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国税函发〔2010〕5号
各市(州)、开发区国家税务局,矿区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157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加强学习培训。这次下发的《税务稽查工作规程》(以下简称新规程)主要是依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修订的,其内容较国家税务总局
二、积极做好宣传。各单位要以新规程实施为契机,开展广泛的普法宣传,要与税政、法规、征管等部门联系,切实规范税务行政执法行为,要对照新规程对已有的部门文件进行一次梳理和甄别。同时,要积极完善各项稽查工作程序,确保高质量的完成上级下达的各项稽查工作任务。
三、严格贯彻执行。新规程自
二〇一〇年一月七日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1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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