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最新动态 > 今日焦点 更多菜单 Menu

增值税等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明年起延长

发布时间:2009-12-25 字体: 放大 缩小 作者:佚名 来源:中国税务报 阅读数:1262

 

 

  从明年11日起,增值税等扣税凭证抵扣期限将从90日延长至180日,以解决部分纳税人因扣税凭证逾期,导致进项税额无法抵扣的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明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1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实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以下简称海关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11日以后开具的海关缴款书,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包括纸质资料和电子数据),申请稽核比对。未实行 “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11日以后开具的海关缴款书,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后的第一个纳税申报期结束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通知同时明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1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以及海关缴款书,未在规定期限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申报抵扣或者申请稽核比对的,不得作为合法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得计算进项税额抵扣。

 

  据了解,从2003年以来,国家税务总局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扣税凭证陆续实行了90日申报抵扣期限的管理措施,对于提高增值税征管信息系统的运行质量、督促纳税人及时申报起到了积极作用。但90日的抵扣期限相对较短,部分纳税人因多种原因导致扣税凭证逾期申报,使得进项税额无法抵扣。为了合理解决纳税人的实际问题,加强税收征管,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将90日的抵扣期限延长至180日。

 

  相关链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

 

分享到
  • 微信好友
  • QQ好友
  • QQ空间
  • 腾讯微博
  • 新浪微博
  • 人人网
网友评论 [共0条评论]

您好!为了更好的体验我们的服务,请您 OR


评论一下

通知公告Notification announcement

今日焦点Focus today

联系我们Contact us

会员登录
还没有账号立即注册

用第三方帐号直接登录

返回

您可以选择以下第三方帐号直接登录甘肃方正,一分钟完成注册

Copyright © 甘肃方正税务师事务所 2025 . All Rights Reserved 备案号:陇ICP备15002760号 | 甘公网安备 62010202001559号

地址:兰州市城关区庆阳路161号(南关什字民安大厦B塔8楼) TEL:0931-8106136 | 税管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