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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地税就加强股权转让所得个税征管提出三要求

发布时间:2009-12-23 字体: 放大 缩小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原创 阅读数:1257

近日,广东省广州市地方税务局下发了《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穗地税函[2009]578号,下称通知),通知在将广东省地税局《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粤地税函[2009]940号,下称“940号文”)进行转发的同时,提出了一些补充意见。

 

通知要求,从201011日起,将企业个人股东股权变更严格纳入税务登记变更管理,按《关于印发<广州市地方税务局纳税人办税事项业务规程>(第三版)的通知》(穗地税发[2009]216号)中《变更税务登记业务工作规程》办理变更手续,主管地税机关必须在《变更税务登记表》加具审批意见。主管地税机关获知企业个人股东股权变动情况后,要加强对个人股权转让所得计税依据的评估和审核工作。

 

(一)对申报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如平价和低价转让等)且无正当理由的,可向企业发出《税务事项通知书(个人股东股权转让资料)》,要求企业提供股权转让协议、股东会决议、股权转让当期财务会计报告等。

 

(二)经审核初步认定个人股权转让符合“940号文”第二(一)规定情形的,主管地税机关可依法向股权转让双方分别发出《广东省地方税务局税务约谈通知书》,进行质疑约谈。约谈应作笔录,笔录结果必须经约谈对象签字确认。

 

(三)对约谈解释不合理、举证不充分的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主管地税机关应发出《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要求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重新办理纳税申报;对拒不调整纳税申报或调整申报后计税依据仍然偏低的,应发出《税务事项通知书(股权转让收入核定)》,要求其在规定期限内按通知核定税额进行纳税申报。同时,主管地税机关应做好《个人股东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审核表》存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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