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94号,以下简称《通知》),明确了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相关问题。
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相关规定,除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实际缴付(包括单位、个人)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外,其他补充保险和商业保险以及超标准的基本保险均应征收个人所得税。企业年金是补充养老保险的一种主要形式,对其征税在个人所得税政策上是明确的。但因我国的企业年金制度起步较晚,企业年金运作复杂,各地区、各企业差异较大,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存在较多问题一直未得到有效解决,制定《通知》,主要是进一步明确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有关规定,并不是新增加的个人收入征税项目。
企业年金是指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主要由个人缴费、企业缴费和年金投资收益三部分组成,《通知》重点对个人缴费和企业缴费的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作出了规定。
首先,《通知》再次重申了企业年金个人缴费的政策规定,明确了企业缴费的税务处理方法。即个人缴费不得在个人当月工资、薪金所得税前扣除,企业缴费计入个人账户的部分(以下简称企业缴费)与个人当月的工资、薪金分开,单独视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不扣除任何费用计算应缴税款。
举例如下:假设某企业职工年金账户中每月个人缴费100元、企业缴费600元,其100元的个人缴费不得在工薪所得税前扣除,属于个人税后工薪的缴费;企业缴入其个人账户的600元不并入当月工资、薪金,直接以600元对应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税率表的适用税率计算应扣缴的税款。
其次,企业缴费的个人所得税征收环节是企业缴费环节,即在企业缴费计入个人账户时,由企业作为扣缴义务人依法扣缴税款。
第三,对因年金设置条件导致的已经计入个人账户的企业缴费不能归属个人的部分,《通知》规定,其已扣缴的个人所得税应予以退还,并明确了个人办理退税时需要提供的相关资料。
第四,《通知》明确了该文件的适用范围。即《通知》所称企业年金是指企业及其职工按照《企业年金试行办法》的规定,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对个人取得上述规定之外的其他补充养老保险收入,应全额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另外,《通知》还对建立企业年金制度的企业提出了征收管理方面的要求,并与目前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政策执行情况的衔接作出了规定。
从建立年金企业所属行业看,大多集中在电力、铁路、金融、保险、通讯、煤炭、有色金属、交通、石油天然气等高收入行业或垄断行业。由于我国的企业年金制度起步晚,还属于初步建立阶段,为鼓励更多的企业建立年金制度,为职工提供基本养老保险之外的补充养老保险,税收政策应该适当考虑给予鼓励和支持。因此,在研究起草《通知》的过程中,坚持了既考虑调节收入分配,又要体现对企业年金发展给予适当鼓励和扶持的原则。应该说《通知》规定的将企业缴费计入个人账户的部分单独计税的方法,很好地体现了上述原则。即对个人缴费和企业缴费计入个人账户的部分依法予以征税,防止收入分配差距过大,同时,将企业缴费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处理方法,降低了企业缴费的适用税率,实际上也是一种较为优惠的计算方法,目的是鼓励和扶持企业年金的发展。另外,将企业缴费区别于正常工资、薪金单独计税,也便于为中途退出年金计划的职工办理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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