填开红字发票就意味着要冲减销售收入和销项税额,使当期的应纳增值税税额减少,因此,填开红字专用发票一直是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的主要内容,除基本法规规定外,近年来还出台了一些补充文件,现一一介绍如下:
一、基本法规规定
二、补充规定
1、
2、
(1)、因专用发票抵扣联、发票联均无法认证或购买方所购货物不属于增值税扣税项目范围,取得的专用发票未经认证的的,由购买方填报《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经其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出具《通知单》,销售方凭《通知单》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2)、因开票有误购买方拒收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售方须在自开票之日起9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同时提供由购买方出具的写明拒收理由、错误具体项目以及正确内容的书面材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签发《通知单》。销售方凭其主管税务机关签发的《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3)、因开票有误等原因尚未将专用发票交付购买方的,销售方须在开具有误专用发票的次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同时提供写明具体理由、错误具体项目以及正确内容的书面材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出具《通知单》。销售方凭《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4)、发生销货退回或销售折让的,除按照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外,销售方还应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将该笔业务的相应记账凭证复印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3、
4、
总之,纳税人在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必须得凭购销双方的《通知单》开具,否则不得冲减本期的销售收入和销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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