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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关于企业取得国家直接投资和投资补助财务处理问题的意见

发布时间:2009-12-04 字体: 放大 缩小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原创 阅读数:3070

财办企[2009]121

 

 

中国第二重型机械集团公司: 

 

你们《关于政府投资补助财务处理有关问题的请示》(二重发[2009]187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集团公司取得属于国家直接投资和投资补助性质的财政资金,根据《企业财务通则》第二十条规定处理后,将财政资金再拨付子、孙公司使用的,应当作为对外投资处理;子、孙公司收到的财政资金,应当作为集团公司投入的资本或者资本公积处理,不得作为内部往来款项挂账或作其他账务处理。

 

  二、资金拨付前后,集团公司应当依法通过子、孙公司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等内部治理机构,按照“谁投资、谁拥有权益”的原则,落实应当享有的股东权益,以确保对外投资的保值增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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