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最新动态 > 今日焦点 更多菜单 Menu

2009年度个人所得税政策要览

发布时间:2009-12-01 字体: 放大 缩小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原创 阅读数:1755

 

 

  2009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涉及个人所得税的相关规定总数不多,大概也就13个文件。但是其中非常重要的,政策影响面比较广的文件并不多,主要包括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政策新规、个人所得税政策执行中若干问题的规定、个人无偿受赠房屋个人所得税政策以及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政策。下面,我们分专题、按文件的重要程度分别给大家进行提示。

 

  一、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政策

 

  早在2005年,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就针对上市公司采取股票期权激励方式下,如何进行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和管理出台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就股票期权个人所得税政策执行中具体操作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在2006年又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6〕第902号)。这两个文件的出台,构建了我国个人所得税法体系下对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基本框架。

 

  目前,根据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我国上市公司可以采取的股权激励形式主要有三种形式: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票增值权,请关注相关文件。

 

  

  二、个人所得税政策执行中若干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针对各地反映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执行口径不够明确,为公平税负,加强征管,专门出台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121号)。该文主要明确了四个方面的问题:

 

  第一、取消“双薪制”计税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629号)第一条有关“双薪制”计税方法停止执行。

 

  

  第二、关于董事费征税问题

 

  董事费的性质界定问题也是困扰我们的一个问题,特别是在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中,董事费性质界定直接影响到外籍人员税负的确定。

 

  

  第三、关于华侨身份界定和适用附加费用扣除问题

 

  由于华侨在华取得的工资、薪金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可以享受2800/月的附加费用扣除。但是,实务中,对于华侨身份如何界定一致是一个难题,是否中国公民只要取得国外绿卡就算华侨。

 

  对此,国家税务总局根据根据《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界定华侨外籍华人归侨侨眷身份的规定〉的通知》(国侨发〔20095号)的规定,对华侨身份进行了界定:华侨是指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具体界定标准如下:

 

 

  第四、关于个人转让离婚析产房屋的征税问题

 

  对于个人离婚析产涉及的个人所得税问题,概括起来就是三个方面:

 

  (1)结婚期间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析产不属于财产转让,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2)由于结婚期间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任何一方转让转让离婚析产房屋所取得的收入,允许扣除其相应的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余额按照规定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其相应的财产原值,为房屋初次购置全部原值和相关税费之和乘以转让者占房屋所有权的比例。当然了,如果个人无法提供相关房产原值材料,也可以按1%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个人无偿受赠房屋个人所得税政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出台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8号)。

 

  四、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285号)在性质上更像一个征管性文件,主要是要求各地税务机关如何加强个人所得税的管理。其核心精神就是提出企业发生个人股权转让在工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时,要实行税收审核前置原则,这就和房屋转让实行纳税前置相似,他有利于加强税务机关对于个人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的监管。这些内容,纳税人只要有些概念性的了解就可以了。

 

  

  五、延长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执行期限

 

  六、三种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七、个人工资薪金所得与企业的工资费用支出比对

 

  八、亚运会等三项国际综合运动会个人所得税政策

 

  九、2009年度税收自查有关政策问题的函中涉及的个人所得税问题

 

  另外需要说明,个人工资薪金所得与企业工资费用支出比对问题

 

  为了达到强化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和规范工资薪金支出的税前扣除的双重目的,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个人工资薪金所得与企业的工资费用支出比对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59号)文件。其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种征管促进堵漏增收的若干意见》(国税发〔200985号)中就已提出要求:“国税局、地税局要加强协作,对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中的工资薪金支出总额和已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总额进行比对。对二者差异较大的,地税局要进行实地核查或检查,对应扣未扣税款的,应依法处理。2009年度比对范围不得低于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总户数的10%”,国税函〔2009259号只是将该要求进行了具体化。

 

  针对该通知精神,各企业可先进行自我排查比对,发现问题,尽早解决,积极应对税务机关的核查或检查。

分享到
  • 微信好友
  • QQ好友
  • QQ空间
  • 腾讯微博
  • 新浪微博
  • 人人网
网友评论 [共0条评论]

您好!为了更好的体验我们的服务,请您 OR


评论一下

通知公告Notification announcement

今日焦点Focus today

联系我们Contact us

会员登录
还没有账号立即注册

用第三方帐号直接登录

返回

您可以选择以下第三方帐号直接登录甘肃方正,一分钟完成注册

Copyright © 甘肃方正税务师事务所 2025 . All Rights Reserved 备案号:陇ICP备15002760号 | 甘公网安备 62010202001559号

地址:兰州市城关区庆阳路161号(南关什字民安大厦B塔8楼) TEL:0931-8106136 | 税管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