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公布了《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政策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585号),明确上市公司向控股公司转让资产的行为应照章征收增值税。
国税总局称,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将所属资产、负债及相关权利和义务转让给控股公司,但保留上市公司资格的行为,不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企业全部产权不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规定的整体转让企业产权行为。对其资产重组过程中涉及的应税货物转让等行为,应照章征收增值税。
此外,上述控股公司将受让获得的实物资产再投资给其他公司的行为,应照章征收增值税。
国税总局强调,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所涉及的固定资产征收增值税问题,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及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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