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税务机关到房地产公司查账时,发现不少符合要求的房地产公司未能及时到税务机关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造成不必要的罚款。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规定,纳税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1.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售或自用的;2.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3年未销售完毕的;3.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应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企业认为,土地增值税应等税务机关通知或者是税务机关来进行清算,这种理解是错误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规定,应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纳税人或经主管税务机关确定需要进行清算的纳税人,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拒不清算或不提供清算资料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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