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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台国家层面财税政策 扶持金融机构总部发展

发布时间:2009-10-15 字体: 放大 缩小 作者:佚名 来源:中国税务报 阅读数:1415

 

  金融机构总部是资本、技术等高端资源集聚的场所。为了引进、培育、发展金融机构总部,近年来,国家、各地相继出台了一系列财税优惠政策。

 

2008年,国家规定,属于中央与地方共享收入范围的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先由总分机构分别就地预缴,总机构所在地至少可先期得到10%的企业所得税。这一规定有利于金融机构总部所在地税收的增加,刺激了各地大力吸引金融机构总部入驻。各地依据金融机构总部的不同类型,给予不同额度的财税支持;对于金融机构总部的不同经营管理行为,如购地建房、购房、租房等不同的用地用房行为,自我培训人才、引进人才、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等不同的用人行为,给予不同方式的财税支持;对特殊的金融机构总部则给予更加优惠的财税待遇。例如,深圳市2008年出台规定,对该市希望重点引进的金融机构总部,可以相应适度提高奖励额度。上海市2009年提出,对完善该市金融机构体系有重要作用的金融机构总部,可以给予专项扶持政策。

 

目前,我国对金融机构总部的财税政策综合采用政府奖励、财政补贴、税收返还、税费减免等财税支持政策手段,其中各种政策手段又有一次性、分期分批等多种形式,并以专项资金等形式,保证支持金融机构总部发展的财政资金来源,初步建立了有关各级政府之间的相关财政资金分担机制。但是,当前金融机构总部财税政策仍存在不少问题,随着金融业和区域经济的深入发展,金融机构总部财税政策急需进一步完善。

 

主要表示在:一是缺乏国家层面的财税支持政策。除了具有普适意义的允许总部企业汇总纳税等便利性政策措施外,目前与金融机构总部直接相关的国家层面的财税支持政策几乎没有。即使在国务院已经批准上海建设国际金融中心、深港地区建设全球性金融中心的情况下,对沪深两地的金融机构总部也没有明确的国家级针对性财税支持政策。这种国家层面的政策“缺位”,导致了地方政府主导金融机构总部财税政策的局面,并因此增加了地方政府在这方面各自为政,从而无序竞争的可能性。

 

二是存在过度优惠现象。各地对于金融机构总部的财税支持力度不断增加,如根据深圳市有关规定,该市对在当地新设立总部的金融机构给予一次性奖励,而且奖励额度不断提高,2003年为500万元,2006年提高到最高为1000万元,2009年又提高到最高为2000万元。另外,一些地方存在各级政府对金融机构总部重复优惠的现象。

 

三是适用范围偏窄。在一些地方的政策规定中,有资格享受金融机构总部财税支持政策的金融机构,主要是指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等一般意义上的金融机构。另外,一些地方规定,金融机构至少有3个在本地以外的分支机构,才可能被认定为金融机构总部。这样一来,一些特殊的金融服务性机构,如金融中介机构、金融培训机构、信用评级机构、金融押运企业等,以及一些本地以外分支机构较少的金融机构,就难以享受到相关财税支持政策。这不利于金融体系的完善和金融业的深入发展。

 

四是对长期实际政策效果关注不够。一些地方对于享受财税支持政策后金融机构总部的经营绩效,如企业营业收入、市场份额、行业地位、资产质量、吸纳就业、业务创新等各项指标,没有进行综合考核以及相应激励的专项办法和具体措施。这种“重引进、轻发展”的政策缺陷,既是对财税政策长期实际效果的忽视,也削弱了财税支持政策奖优扶优的正向激励作用。

 

因此,国家应从培育金融业增长极、促进区域经济发展的角度出发,对于金融机构总部集聚程度较高的城市,给予明确的财税支持政策。当前,比较可行的是配合上海建设国际金融中心、深港地区建设全球性金融中心的战略规划,首先给予沪深两地专项税收优惠政策。金融业税制方面目前的突出问题是其营业税税率偏高,这主要体现在金融业营业税税率为5%,而同属于第三产业的交通运输、邮电通信、文化体育、建筑安装等行业的营业税税率仅为3%.国家可以采取第一年降为4%、第二年降为3%的渐进方式,在两年内把沪深两地的金融业营业税税率降至3%,然后再根据具体情况对其他城市采取类似做法。这种做法有利于沪深两地进一步吸引、集聚金融机构,培育、发展金融机构总部,加快金融中心建设。同时,这既减少了营业税税率下降带来的税收冲击,又发挥了税收的调节作用,也完善了金融业税制。

 

另外,应优化各地方政府之间、部门之间、政企之间的政策协调合作机制。一是各地应统一规划,健全地方各级政府之间关于金融机构总部的财政支持资金合理分担机制,并减少重复优惠。二是客观看待财税优惠政策的促进作用,避免单纯或主要依靠财税优惠政策的支持方式,健全财税、金融、发展改革、国土资源、规划、商务、人力资源等多个部门协调联合支持金融业发展的机制。

 

  与此同时,应探索建立金融机构总部发展的行业自我支持机制。金融机构集聚程度较高的城市,可以在金融业地方财税收入里提取一定比例资金,建立“金融机构总部发展基金”,专门用于培育、发展金融机构总部,并主要用于支持经营绩效较好的金融机构总部,尤其注重用于支持其业务创新、员工教育培训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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