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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业再获税收优惠 符合条件是享受前提

发布时间:2009-10-15 字体: 放大 缩小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原创 阅读数:1260

 

 

    8月推出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六大措施后,922国务院再出台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29条意见

 

  记者昨日从税务部门了解到,扶持意见中的税收扶持政策“含金量”极高,值得中小企业特别关注。根据《意见》,国家将在企业所得税、关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和延期缴纳税款等方面,给予中小企业一定的扶持。但企业要顺利获得这些优惠,必须知晓现有税收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看清享受优惠的前提条件。

 

  新出台政策规定,自201011日至当年12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但按照现行《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已经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有税务专家指出:“《意见》的突破点在于,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算。”

 

  也就是说,享受优惠的企业首先必须是小型微利企业,然后年应纳税所得额还要在3万元以下。

 

  结合税法判断享受应得优惠

  税务专家表示,企业最终能否享受税收优惠,应该结合税法等相关规定,进行几个方面的判断,比如:是否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的行业。判定标准为《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该目录对鼓励类、限制类及淘汰类行业都有明确界定。

 

  其次,行业性质是否符合规定。根据国家统计局的规定,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等;其他企业是除了工业企业外的其他类型企业,包括服务企业、商业流通企业等。

 

  此外,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是否符合标准,以及应纳税所得额是否符合要求。根据要求,从业人数一般按企业全年平均从业人数计算,资产总额一般按企业年初和年末的资产总额平均计算。而由于企业所得税实行按月或按季度预缴、年度终了后汇算清缴方式,因此主管税务机关一般是在纳税年度终了后,根据企业当年有关指标,再来核实企业当年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企业当年有关指标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在年度汇算清缴时要补缴其减免的所得税额;当年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企业下一年度预缴申报时可直接按小型微利企业政策进行申报。

 

  因此,如果企业2009年已经具备小型微利企业的资格,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以下,那么,2010年就可以享受《意见》中规定的税收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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