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认购股票等有价证券而从雇主取得折扣或补贴收入有关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9号)
要点提示:明确个人认购股票等有价证券而从雇主取得折扣或补贴收入的性质认定,计税方法问题和申报材料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往所个人以有价证券形式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确定纳税义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190号)
要点提示:明确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在华工作期间或离华后以折扣认购股票等有价证券形式取得工资薪金所得,仍应依照劳务发生地原则判定其来源地及纳税义务。上述个人来华后以折扣认购股票等形式收到的工资薪金性质所得,凡能够提供雇佣单位有关工资制度及折扣认购有价证券办法,证明上述所得含有属于该个人来华之前工作所得的,可仅就其中属于在华工作期间的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与此相应,上述个人停止在华履约或执行职务离境后收到的属于在华工作期间的所得,也应确定为来源于我国的所得,但该项工资薪金性质所得未在中国境内的企业或机构、场所负担的,可免予扣缴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号)
要点提示:对企业员工(包括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和无住所的个人)参与企业股票期权计划而取得的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计算和征管问题进行详细的规定。包括股票期权所得性质的确认及其具体征税规定、工资薪金所得境内外来源的划分、应纳税款的计算及征收管理等规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上市公司高管人员股票期权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40号)
要点提示:对因相关法律对上市公司高管人员转让本公司股票在期限和数量比例上存在一定限制,导致其股票期权行权时无足额资金及时纳税的情况给予分6个月缴纳的特殊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285号)
要点提示:强化股权交易各流转环节的程序问题,以及工商和税务部门的管理和监督职责。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票增值权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号)
要点提示:明确了股票增值权和限制性股票的概念以及报备规定。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61号)
要点提示:明确了股权激励所得项目和计税方法、股票增值权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限制性股票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股权激励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报送资料和其他有关问题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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