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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税种太多太滥 征二手房交易税凸现法治缺位

发布时间:2005-07-06 字体: 放大 缩小 作者:中国青年报 刘禅 来源:www.ctaxnews.com.cn 阅读数:1953
      
    为了抑制房地产投机,杭州、南京等地落实国务院决定,对出售二手房所得开始严格征收20%的个人所得税。北京市朝阳区在6月1日也出台规定,二手房只有完税后才能办理过户手续。但最近,杭州、南京、北京朝阳区地税部门却取消了这种做法。近日,更有建设部官员出面表示:在二手房交易中收取个人所得税的做法目前只是个别地方的试点,在全国范围内尚无推广时间表。一时间,有关二手房交易税的是是非非被炒得沸沸扬扬。
  二手房交易税作为国家稳定房价的“新政”之一亮相,其法律依据却是早已有之。早在1999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就把财产转让所得列为应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科目。2003年,北京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也发布过《关于个人出售住房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规定个人房屋转让过程中的所得应该缴纳个人所得税。但是,截至今年6月前,国内没有一个地区正式对二手房开征过交易所得税。这一次,“新政”的旧话重提,目的不是在于扩大税源,而是要遏制房地产投机,打击炒卖住房。
  但是,北京、南京、杭州等地在执行这一政策的过程中,显然同时面对着另一个问题:在遏制炒房的同时,也限制了二手房的正常交易。二手房上市在中国不过短短几年时间,为了打击房地产投机,就要全面制裁二手房交易,这样做,一是代价太大,二是违背了市场规律,同时也不利于居民住房条件的逐步改善。所以,地方政府不惜违抗中央“新政”。
  从表面上看:当需要打击房地产市场的投机行为时,政府就加强税收征管;当市场反应过于激烈时,又放弃法律政令,向市场妥协,一些地方政令出尔反尔令人不解。但实质上,不论是中央的“新政”,还是地方政府的“抗旨”,都没有错———通过税收的杠杆作用对市场进行宏观干预,这是中央政府的角色使然;根据本地实际,灵活掌握政策法规的执行尺度,地方政府的做法也可以理解。
  如果真要在二手房交易税的乱麻中理出个头绪来,那么也只能说,要怪,就怪涉及房地产的税种太多太滥。开发商造房子时缴的税,包括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土地增值税以及土地出让金等,仅在二手房交易中,“新政”出台后就增加到6种之多,除了要交印花税、营业税、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以外,还要交土地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每一种税收,都有立法依据;但是,每一种税都不足以从根本上牵制投机,却足以牵动正常交易者的神经。
  在这种情况下,重提不动产税似乎也有了新的理由。不动产税,在不同国家和地区其名称不尽相同,有的称“房地产税”,有的称“物业税”。但内容基本一致,就是把造房、买房子时缴的税,都改由购房者以后每年来缴,以扩大房产的流动,增加房屋保有成本。
  现在,我们更需要通过这一税种,来规范多如牛毛的房地产税费,将其调整到公共财政所要求的简单、透明和规范的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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