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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总局:卖房税收优惠以建筑面积为准

发布时间:2009-09-14 字体: 放大 缩小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原创 阅读数:1445

    住宅买卖时,对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普通住宅界定,须以建筑面积为准。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布通知,对房地产税收政策执行中的几个具体问题进行了明确,包括购房时间应遵从“取先”原则。

 

  套内面积须换算建筑面积

 

  通知中明确,对于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普通住宅的面积标准是指地方政府按国办发〔200526号文件规定确定并公布的普通住房建筑面积标准,对于以套内面积进行计量的,应换算成建筑面积,判断该房屋是否符合普通住房标准。

 

  按规定,144平米以下的普通住房满两年交易有免征营业税的优惠,但是此前一直没有明确界定是按建筑面积还是套内面积。

 

  中易安房产担保公司市场总监徐东华认为,按照套内面积来计算的话,要除去公摊,有偷漏税的可能。

 

  此次通知还对一些细节进行了明确,比如“成交价格”是指住房持有人对外销售房屋的成交价格,“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是指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填发日期等。

 

  “取先”原则确定购房时间

 

  由于需要满两年才能有免征营业税的优惠,所以房屋购买时间究竟是按房屋产权证注明时间来算,还是按契税完税证明注明时间来算,曾一度引发争议。

 

  此次通知明确指出,纳税人申报时,同时出具房屋产权证和契税完税证明且二者所注明的时间不一致的,按照“取先”的原则确定购买房屋的时间。即房屋产权证上注明的时间早于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的,以房屋产权证注明的时间为购房时间;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早于房屋产权证上注明的时间的,以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为购房时间。

 

  业内人士认为,此次通知实际上是对《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89号的解释,对一些模糊地带有了明确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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