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会同民政部联合审核确认的2008年度、2009年度第一批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日前通过《关于公布2008年度 2009年度第一批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的通知》(财税[2009]85号)公布。包括中国红十字基金会、中国人口福利基金会、北京大学教育基金会、中华社会救助基金会在内的69家公益性社会团体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相关规定,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据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会同民政部将继续审核确认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并定期公布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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