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解决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国家税务总局近日下发《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3号)文件,固定资产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范围做出具体规定。
文件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第二款所称建筑物,是指供人们在其内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的房屋或者场所,具体为《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中代码前两位为“02”的房屋;所称构筑物,是指人们不在其内生产、生活的人工建造物,具体为《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中代码前两位为“03”的构筑物;所称其他土地附着物,是指矿产资源及土地上生长的植物。
同时明确,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无论在会计处理上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均应作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组成部分,其进项税额不得在销项税额中抵扣。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是指: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和配套设施。也就是说,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无论是单独购进单独核算还是一次性计入成本构成房屋建筑物构筑物成本,其进项税都不得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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