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关税[2009]5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为提高我国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及自主创新能力,推动产业结构调整和升级,促进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装备制造业振兴规划和加快振兴装备制造业有关调整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决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
二、自
三、企业于
企业申请享受
附件:
1.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暂行规定
2.废止文件目录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能源局
二00九年八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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