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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部委发文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优惠政策

发布时间:2009-09-07 字体: 放大 缩小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原创 阅读数:1190

 

  本网讯 财政部获悉,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能源局等六部委日前联合发布《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财关税[2009]55号),对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做出调整。

 

  “通知”称,自200971日起,对国内企业为生产国家支持发展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而确有必要进口的关键零部件及原材料,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同时,取消相应整机和成套设备的进口免税政策。对国产装备尚不能完全满足需求,仍需进口的,作为过渡措施,经严格审核,以逐步降低优惠幅度、缩小免税范围的方式,在一定期限内继续给予进口优惠政策。

 

  在通知所附的国家支持发展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中,大型清洁高效发电装备、百万千瓦级核电机组、超超临界参数火电机组、输出功率为600WM级、1000WM级的燃煤锅炉、汽轮机、发电机等均列举在内。

 

  通知指出,自200971日起,对国内企业为开发、制造重大技术装备而进口部分关键零部件及原材料所缴纳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实行先征后退的政策停止执行。

 

  通知明确,企业于200811日至2009630日进口的重大技术装备关键零部件及原材料,申请继续享受有关先征后退进口税收政策的,应当按照《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国务院加快振兴装备制造业的若干意见有关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及有关专项进口税收政策的规定,最迟应于2009930日前提交申请文件,逾期不予受理。

 

  企业申请享受200971日至20091231日进口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关键零部件及原材料有关进口免税政策的,最迟应于2009101日前提交申请文件,逾期不予受理。符合条件的企业自200971日起享受2009年度的进口免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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