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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总明确股权激励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

发布时间:2009-09-03 字体: 放大 缩小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原创 阅读数:1403

    为适应上市公司(含境内、境外上市公司)薪酬制度改革和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税务总局于近日下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61号),明确股权激励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

 

  通知规定,个人因任职、受雇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票增值权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由上市公司或其境内机构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和股票期权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税方法,依法扣缴其个人所得税。

 

  通知称,股票增值权被授权人获取的收益,是由上市公司根据授权日与行权日股票差价乘以被授权股数,直接向被授权人支付的现金。上市公司应于向股票增值权被授权人兑现时依法扣缴其个人所得税。

 

  通知还称,上市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计划时,应以被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境外为证券登记托管机构)进行股票登记日期的股票市价(指当日收盘价)和本批次解禁股票当日市价(指当日收盘价)的平均价格乘以本批次解禁股票份数,减去被激励对象本批次解禁股份数所对应的为获取限制性股票实际支付资金数额,其差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通知强调,实施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计划的境内上市公司,应按照相关规定报送有关资料。实施限制性股票计划的境内上市公司,应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境外为证券登记托管机构)进行股票登记、并经上市公司公示后15日内,将本公司限制性股票计划或实施方案、协议书、授权通知书、股票登记日期及当日收盘价、禁售期限和股权激励人员名单等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境外上市公司的境内机构,应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境外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中(外)文资料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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