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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含金产品出口退(免)税

发布时间:2005-07-04 字体: 放大 缩小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原创 阅读数:2822
    目前,我国对黄金行业的发展和有关黄金商品进口实施鼓励和支持政策,在税收政策上给予适当的优惠待遇,在黄金产品出口退(免)税的问题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2002年9月12日联合下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黄金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42号),文件的第三条对黄金产品、黄金首饰产口的出口退(免)税作出了规定:因为考虑到目前国家对黄金实行即征即退或免税政策的实际情况,黄金出口不退税;出口黄金饰品,对黄金的原料部分不退税,只对加工增值部分退税。但是,此项法规对一些含金产品(如一些含金化工产品)的出口是否按出口黄金首饰的政策办理出口退(免)税并无明确说明,这对企业和税务部门在实际工作中造成了一定的困扰,国家税务总局于2005年4月5日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含金成分产品出口退(免)税政策的通知》(国税发[2005]59号),对这个问题给予了明确。
    一、可按财税[2002]142号文件出口退税的含金产品,必须符合文件中的一些规定,这些条件包括:
    1、对以黄金为主要原材料加工的出口产品;
    2、黄金为主要原料的含义为:黄金价值占出口产品材料成本50%以上;
    3、对一些较常见的含金产品加工出口产品,文件作出了列名并附海关商品编号、出口货物报关单打印的中文名称,这些产品为氯化金、氯金酸晶体、三氯化金晶体、AU-Si型纳米级导电胶;
    二、符合规定的含金产品出口退税的规定:
    1、对含金产品的中的主要原料黄金部分不退税;
    2、黄金原料的进项税金计入产品成本;
    3、对含金产品的中的除黄金原料外的其他材料和加工增值部分退(免)税。比较与财税[2002]142号文件第三条相关规定:"黄金出口不退税;出口黄金饰品,对黄金原料部分不予退税,只对加工增值部分退税。"中出口黄金饰品相较,含金产品的出口除黄金原料外的其他原料(如一些化学原料、化工原料)可以退(免)税,而出口的黄金饰品中除黄金原料外的其他珠宝、玉石等原料不能退(免)税。
    三、文件执行日期:自2005年5月1日始。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的出口日期为准。
    四、在为含金产品企业办理出口退税前,国家税务总局要求对一些相关企业进行检查,有骗税嫌疑的企业将暂不予退(免)税。主要规定为:
    1、检查的企业为:在2005年5月1日前出口的以黄金为主要原材料(占出口产品材料成本80%以上的)加工出口产品的出口企业;
    2、方式为:出口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要向货源地税务机关进行函调;
    3、调查事项:了解供货企业近年来的生产经营情况是否正常、供货企业与出口企业的交易有无异常之处、供货企业进项发票是否正常及纳税等情况;
    4、调查结果对排除骗税嫌疑的予以退(免)税,对不能排除骗税嫌疑的暂不予退(免)税。
    五、我国现行的黄金税收政策:从现行的政策和本通知的内容看,目前国家对黄金的生产、冶炼、流通等环节实行的是鼓励的政策;黄金原料进口和黄金饰品、含金产品出口持鼓励的政策,而对黄金原料的出口则不鼓励的政策。
    1、对黄金原料的税收优惠政策。我国对黄金原矿产品根据其种类和等级不同,征收1.20-2.50元/吨的资源税,并实行减征30%的优惠政策;对黄金矿砂(包括伴生金矿)和冶炼企业生产销售的黄金给予免征增值税的照顾。经营单位销售黄金和黄金矿砂(含伴生金),免征增值税;
    2、黄金交易所会员单位通过黄金交易所销售标准黄金(持有黄金交易所开具的《黄金交易结算凭证》),未发生实务交割的,免征增值税;发生实务交割的由税务机关按照实际成交价格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同时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3、金银首饰减按5%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我国从1995年起,规定金银首饰(包括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首饰,以及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的镶嵌首饰)消费税按5%的税率向零售环节征收。
    4、对黄金及相关商品进出口实行税收优惠政策。经国家批准进口的进口黄金(含标准黄金)和黄金矿砂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对黄金原料、工业及实验含金产品进口关税实行优惠税率;,黄金出口不退税;出口黄金饰品,对黄金的原料部分不退税,只对加工增值部分退税。出口含金产品,对黄金主要原材料部分不予退税,其进项税金计入产品成本,对其他原料及其加工增值部分退(免)税。
    从上述税收优惠政策来看,体现了国家产业政策对黄金产业发展的积极鼓励导向,使黄金行业具有一定利润水平,保证黄金行业的稳定发展。(来源:中国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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