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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行业广告费扣除比例提高多缴税款可申请退税

发布时间:2009-08-31 字体: 放大 缩小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原创 阅读数:1272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行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72号)规定,对化妆品制造、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此前《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扣除比例是15%。因此,受惠的化妆品制造、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三行业的广告费扣除比例将提高一倍。

 

  此文件执行期为:自200811~20101231日。因此,财税[2009]72号文件出台于企业2008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结束后,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86号)作出的规定,对于2009531日后确定的个别政策,如涉及纳税调整需要补退企业所得税款的,纳税人可以在20091231日前自行到税务机关补正申报,不加收滞纳金和追究法律责任。

 

  税收优惠惠及三项国际体育赛事 

   财政部、国家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出通知,对2010年广州第16届亚洲运动会(简称亚运会)、2011年深圳第26届世界大学生夏季运动会(简称大运会)和2009年哈尔滨第24届世界大学生冬季运动会(简称大冬会)的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进行了明确。

    财税[2009]94号第16届亚洲运动会等三项国际综合运动会税收政策

 

    该政策自200811日起执行。此次明确的一系列政策包括关于运动会组委会的税收政策、关于运动会参与者的税收政策以及关于运动会的进口税收政策三个方面,涉及各类体育分成、赞助、推广等各类收入免征应缴纳营业税,以及免征组委会印花税、车船税;对参会运动员的资金及其他奖赏收入征免应缴纳的个人所得;对直接用于比赛的消耗品,免征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等。 

  

       明确核桃油、复合胶与氨化硝酸钙的增值税税率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先后下发文件,明确了几类增值税产品的税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桃油适用税率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455号),规定核桃油按照食用植物油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复合胶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453号)复合胶适用增值税税率应为17%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氨化硝酸钙免征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对氨化硝酸钙免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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