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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旅游业营业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9-08-22 字体: 放大 缩小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原创 阅读数:1110

 

甘地税发〔200946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矿区税务局:

 

近年来,我省旅游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旅游业产生的潜在社会经济效益巨大。但在旅游业快速发展的同时,税收征管相对薄弱,旅游企业相互转团费用不真实、虚增费用、抵扣票据不规范等现象时有发生,不仅导致国家税款流失,也严重制约了旅游行业的健康发展。

 

为加强旅游业营业税征收管理,规范旅游行业财务核算,堵塞税收漏洞,切实贯彻落实好做大地方税收规模的思路,省局制定了《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旅游业营业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四月二日

 

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旅游业营业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省旅游业营业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以及其他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我省境内的旅游企业提供旅游业劳务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旅游企业”,是指经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成立,并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从事旅游业务的各类旅行社(公司)。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旅游业务”是指营业税“服务业—旅游业”税目规定的征税范围的业务,即为旅游者安排食宿、交通工具和提供导游等旅游服务的业务。

 

第五条 旅游业营业税适用税率为5%。

 

第六条 旅游企业提供旅游业劳务,按照营业额和适用税率计算应纳营业税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营业税税额=营业额×适用税率

 

应纳税额以人民币计算,旅游企业以外币结算营业额的,其营业额的人民币折合率可以选择营业额发生的当天或当月1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纳税人应在事先确定选择何种折合率,确定后一年内不得变更。

 

第七条 旅游业务营业额为全部旅游费减去准予扣除项目金额。其计算公式:

 

营业额=全部旅游费-准予扣除项目金额

 

第八条 全部旅游费,是指旅游企业提供旅游业务向旅游者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价外费用,包括向旅游者收取的手续费、基金、集资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凡价外费用,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应并入营业额计算征收营业税。

 

第九条 准予扣除项目金额是指旅游企业收取的全部旅游费中,替旅游者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费、交通费、旅游景点门票费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

 

旅游企业利用本单位自有的交通工具、食宿服务设施,为旅客提供吃、住、行服务所发生的费用,不得作为扣除项目金额。

 

第十条 旅游企业为管理和组织经营活动所发生的自身应负担的费用,如本单位司机工资补贴、导游工资补贴、职工差旅费、交际应酬费、修车费、过路过桥费、燃料费、装卸运输费、保险费、广告宣传费、陪同费等,不得作为扣除项目金额。

 

第十一条 旅游企业必须以取得收款方开具的税务发票或其他合法凭证作为准予扣除项目的依据。

 

上述所称“合法凭证”是指向收款方取得的以下凭证:

 

(一)支付给境内的单位或者个人,且上述单位或者个人发生的行为属于营业税或者增值税征收范围的,以其开具的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

 

(二)支付给政府或者政府部门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以其开具的财政收据为合法有效凭证。

 

(三)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上述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税务机关对签收单据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的确认证明。

 

(四)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合法有效凭证。

 

第十二条 旅游企业提供旅游业务收取旅游费时,必须向旅游者开具由地方税务机关监制的旅游业专用发票。

 

旅游企业发生向旅游者退还旅游费的,应收回原开具的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旅游企业不得向旅游者开具红字发票。

 

第十三条 旅游企业提供旅游业务应缴纳的营业税,依据其会计核算情况,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确定其不同的征收方式:

 

(一)对能正确核算经营收入,并能正确计算扣除项目金额的旅游企业,实行查账征收,由旅游企业自行按规定申报缴纳营业税。

 

(二)对能如实核算经营收入,但不能按本办法要求正确核算扣除项目金额的,可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按经营收入的比例核定扣除项目金额,计算征收营业税。其计税营业额=营业收入×(1-费用扣除率)。

 

具体费用扣除比例由各市(州) 地方税务局结合本地旅游企业实际经营状况核定。

 

(三)对不能正确核算经营收入或者经营收入明显偏低、难以实行查账征收的,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参照同行业、同规模旅游企业经营收入,依法核定其计税营业额,计算征收营业税。

 

第十四条 旅游企业提供旅游业劳务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取得索取营业税收入款项的当天。

 

第十五条 旅游企业提供旅游业劳务营业税的纳税地点为旅游企业机构所在地。

 

第十六条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要积极引导旅游企业加强和规范财务会计核算,严格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法规和制度进行财务处理和会计核算。要求旅游企业实行分类管理,按团队明细核算,团队的旅游去向、交通工具、人数、天数和所发生的费用必须与旅游合同、协议相符。

 

第十七条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应积极主动与旅游、工商、国税等部门联系,加强涉税信息的传递和沟通,建立有效的协税护税机制。

 

第十八条 各级地税机关要严格旅游业发票管理,加大对使用假发票、虚开发票等行为的打击力度,对发票的领购、开具、缴销等环节要严格审查和核对,规范旅游业税收管理,达到以票控税目的。

 

第十九条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要建立旅游行业税收收入分析报告制度。每年7月份和次年2月份,各市州地方税务局要向省局上报本地区旅游行业税收管理分析报告。

 

第二十条 旅游业营业税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甘肃省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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