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规政策 > 税收法规 更多菜单 Menu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部分国家(地区)税收居民证明样式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9-08-11 字体: 放大 缩小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原创 阅读数:966

 

 

国税函[2009]395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进一步做好税收协定的执行工作,便于各地认定纳税人的居民身份,税务总局近期向协定缔约国(地区)税务主管当局征集了对方国家税收居民身份证明样式。现将部分国家(地区)税收居民证明样式印发给你们,供执行税收协定时参考。?

  此次印发42个国家(地区)的税收居民证明样式:美国、比利时、德国、挪威、丹麦、新加坡、芬兰、瑞典、泰国、捷克、斯洛伐克、波兰、巴基斯坦、科威特、塞浦路斯、西班牙、罗马尼亚、奥地利、蒙古、马耳他、韩国、毛里求斯、白俄罗斯、斯洛文尼亚、越南、土耳其、冰岛、立陶宛、拉脱维亚、塞尔维亚、马其顿、葡萄牙、爱沙尼亚、摩尔多瓦、古巴、阿曼、巴林、希腊、吉尔吉斯、文莱、香港、澳门。?

  日本、荷兰、澳大利亚、瑞士、卢森堡和爱尔兰等国尚无统一的税收居民证明标准格式,但如这些国家的居民有需求,则其所在国税务主管当局可以信函等方式为其提供。?

  各地执行税收协定时,如遇纳税人提供的证明与印发的证明样式不同或有疑义,或认定无标准格式的国家(地区)的税收居民证明有困难的,可通过税务总局向对方国家税务主管当局进行确认。?

  税务总局将另行印发其它国家(地区)的税收居民证明样式。

  ?

  附件:部分国家(地区)税收居民证明样式1(略)

     部分国家(地区)税收居民证明样式2(略)

     部分国家(地区)税收居民证明样式3(略)

     部分国家(地区)税收居民证明样式4(略)

     部分国家(地区)税收居民证明样式5(略)

     部分国家(地区)税收居民证明样式6(略)

     部分国家(地区)税收居民证明样式7(略)

 

           国家税务总局

               二○○九年七月二十四日

 

 

分享到
  • 微信好友
  • QQ好友
  • QQ空间
  • 腾讯微博
  • 新浪微博
  • 人人网
网友评论 [共0条评论]

您好!为了更好的体验我们的服务,请您 OR


评论一下

通知公告Notification announcement

今日焦点Focus today

联系我们Contact us

会员登录
还没有账号立即注册

用第三方帐号直接登录

返回

您可以选择以下第三方帐号直接登录甘肃方正,一分钟完成注册

Copyright © 甘肃方正税务师事务所 2025 . All Rights Reserved 备案号:陇ICP备15002760号 | 甘公网安备 62010202001559号

地址:兰州市城关区庆阳路161号(南关什字民安大厦B塔8楼) TEL:0931-8106136 | 税管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