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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总局印发新版《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

发布时间:2009-07-27 字体: 放大 缩小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原创 阅读数:1309

 

 

 

  本网讯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日前下发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函[2009]388号)表示,税务总局制定了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及其附表,要求各地税务机关及时做好相关报表的印制、发放、学习、培训及软件修改等工作。

 

  据悉,企业税务清算实质企业因倒闭、破产、解散、停业等原因终止经营的,应当依法进行所得税清算。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纳税人依法进行清算时,其清算终了后的清算所得,应当缴纳企业所得税。清算所得,是指纳税人清算时的全部资产或者财产扣除各项清算费用,损失,负债,企业未分配利润,公益金和公积金后的余额,超过实缴资本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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