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增值税纳税申报期限
增值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或1个月。具体的纳税期限由税务机关依据应纳税额的大小确定,不能按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纳税人以一个月为一期纳税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10日内办理纳税申报;以1日、3日、5日、10日、15日为一期纳税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至10日内申报并结清上月税款。
二、消费税纳税申报期限
消费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或1个月。具体的纳税期限由税务机关依据应纳税额的大小确定,不能按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纳税人以一个月为一期纳税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10日内办理纳税申报;以1日、3日、5日、10日、15日为一期纳税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至10日内申报并结清上月税款。
三、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期限
企业所得税是按照纳税人每一个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和适用税率计算的,具体采取按年计算、分季预缴的征收办法。纳税人必须在季度终了后的15日内办理纳税申报,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季度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及财务会计报表,在年度终了后的4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年度所得税申报表及会计决算报表。年度终了后的4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四、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期限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按年计算,分季预缴。纳税人于季度终了后15日内向当地税务机关报送预缴季度所得税申报表;年度终了后四个月内报送年度所得税申报表和会计决算报表(无论赢利或者亏损),5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五、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期限
(一)除特殊情况外,纳税人应在取得应纳税所得的次月7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所得并缴纳税款。
(二)帐册健全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纳的税款,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由纳税人在次月七日内申报预缴,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帐册不健全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纳的税款,由各地税务机关依据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自行确定征收方式。
(三)纳税人年终一次性取得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自取得收入之日起三十日内申报纳税;在一年内分次取得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应在取得每次所得后的七日内申报预缴,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四)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纳税人,其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应纳税所得,如在境外以纳税年度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应在所得来源国的纳税年度终了、结清税款后的三十日内,向中国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如在取得境外所得时结清税款的,或者在境外按所得来源国税法规定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应在次年1月1日起三十日内向中国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五)纳税人可以由本人或委托他人或采用邮寄方式在规定的申报期限内申报纳税。邮寄申报纳税的,以寄出地的邮戳日期为实际申报日期。
纳税期限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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