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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国家税务局税务登记即时通办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09-07-09 字体: 放大 缩小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原创 阅读数:3546

 

    为进一步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为纳税人提供优质高效的纳税服务,市局决定在全市国税系统实行税务登记即时通办。

    一、 纳税人税务登记所需提供的证件、资料

   (一)企业登记:

1、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

2、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

3、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合法证件。

   (二)个体登记

1、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

2、业主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合法证件。

    二、税务登记即时通办的实施范围

    由于受办公、专用设备(如证件打印机)等条件的限制,税务登记即时通办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可以县、区局(处)为单位,统一规划,分步实施。凡管理科、税务所与局机关同址办公的,均应立即在办税服务厅实施税务登记即时通办;凡管理科、税务所单独设立的,应由主管局(处)统一规划,积极创造条件,分步落实税务登记即时通办。

    三、税务登记即时通办的岗位设置与授权

   各县区局(处)要将税务登记即时通办的具体规划以及办税服务厅、管理科、税务所登记岗工作人员名单报市局征管处,以便统一授权,以利开展工作。

    四、实施税务登记即时通办的配套规定

   (一)税务登记经办岗工作人员在办理登记时,必须及时、准确、完整地采集税务登记电子信息,做到书面登记信息与电子信息完全一致。

   (二)税务登记经办岗工作人员所取得的登记纸质信息和电子信息必须及时传递至主管纳税人的管理科、税务所,并在内部传递凭证上签字盖章。

   (三)各管理科、税务所的科、所长必须自接受登记信息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指定专人落实管户制度。要对所登记信息进行认真审核,发现登记有误,通知纳税人及有关环节补登、补办;如审核中发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等主要信息虚假,骗取税务登记证的,依照国家税务总局20031217日第7号令颁布的《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44条规定办理,及时消除管理隐患。

   (四)实施税务登记即时通办过程中,如发现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有关经办人应当自发现之日起3日内责令限期改正,并依照《税收征管法》第60条第1款的规定处罚。

   (五)各县区局(处)在实行税务登记即时通办的办税服务厅、管理科、税务所,及时将辖区区划图及文字性说明印发给具体的税务登记经办人员。税务登记经办岗依据属地管理原则对纳税人进行主管税务机关的确定,并将有关登记资料反馈至相应的管理科、税务所,以便及时核实纳税人税务登记信息;征管科按月进行税务登记检查,考核税务登记正确率。对在检查中发现有跨税务所、管理科管户现象,应及时纠正,并监督管理科、税务所进行征管资料的移交、税务官员信息的更改以及纳税人其他涉税事宜的更正。

    (六)以上配套规定未尽事宜,依照国家税务总局20031217日第7号令颁布的《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税务登记即时通办的组织领导

    各县区局(处)要高度重视并认真做好税务登记即时通办的各项组织领导工作。事前精心组织规划,事中认真检查监督,事后定期总结改进。要在搞好优质服务的同时,切实加强登记管理,做到管理与服务并重,在实践中不断把管理与服务提高到新的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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