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对企业取得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的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进行了明确。
通知规定,对企业在2008年1月1日~2010年12月31日期间取得的财政性资金,凡企业能够提供资金拨付文件,且文件中规定该资金的专项用途,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同时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该资金可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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