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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发生年度亏损时的筹划实例

发布时间:2009-06-25 字体: 放大 缩小 作者:佚名 来源:安徽税务筹划网 阅读数:2339

 

    钟意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成立于20007月,主要承接各地整身、零担货物运输业务。2001年,钟意公司发生年度亏损,经当地税务机关认定,实际亏损额为5.7万元。2002年,这家公司经税务机关认定的计税所得为2.6万元。公司财会人员当即按照现行税收政策的规定,报主管税务机关审批后弥补2001年的亏损。2003年,钟意公司又实现计税利润14.2万元,公司财会人员同样报税务机关审批后弥补2001年的亏损。弥补亏损后的计税利润11.1万元,则按照33%的适用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3.663万元。

 

  其实,钟意公司的这种弥补亏损方案并不是最佳的。这家公司可以进行纳税筹划,以减少纳税,获取更多收益。其纳税筹划方案也很简单,即公司放弃用2002年的计税所得弥补2001年的亏损,而是全部用2003年的计税所得进行亏损弥补。

 

  如果选择这一方案,钟意公司2002年应当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为0.468万元(2.6×33%);2003年,弥补亏损后,计税所得为14.25.78.5(万元),适用税率降为27%,应当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为2.295万元。

 

  2002年、2003年两年,钟意公司实际缴纳企业所得税2.763万元。与公司的实际处理结果相比,纳税筹划后,公司可少缴纳企业所得税0.9万元。

 

  从这一案例中,我们可以发现,纳税人在某些时候“放弃”法律规定可以享有的权利,也可以获得更多的税收经济收益。即纳税筹划并不都是对税收优惠政策的及时运用,某些时候反而是暂时“放弃”税收优惠政策。

 

  当然,这种纳税筹划方案对纳税人的要求较高。它要求纳税人能够对未来三至五年内的经营成果进行比较准确的预测。如果预测不准确,纳税人可能会遭受一定的利益损失。同时,纳税人还要考虑资金的时间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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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哪些情形下纳税人失去权益?

 

  一、应计未计费用、应提未提折旧不得移转以后年度补扣。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6]79号)规定,企业纳税年度内应计未计扣除项目,包括各类应计未计费用、应提未提折旧等,不得移转以后年度补扣。“企业纳税年度内应计未计扣除项目,包括各类应计未计费用、应提未提折旧等”,是指年度终了,纳税人在规定的申报期申报后发现的应提未提、应计未计的税前扣除项目。

 

  二、税务机关查增的所得额不得用于弥补亏损,不得作为计算公益、救济性捐赠的基数。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91号)规定,对纳税人查增的所得额,应先予补缴税款,再按《税收征管法》的规定给予处罚。其查增的所得额部分不用于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

 

  税务机关查增的所得额不得作为计算公益、救济性捐赠的基数。

 

  三、税务机关查增的所得对投资抵免所得税的影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审核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13号)规定,税务机关查补的企业所得税,计入查补税款隶属年度投资抵免的应缴企业所得税基数,但不得计入可抵免的新增企业所得税额。

 

  四、未经报批的财产损失不得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7]190号)规定,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的盘亏、损毁、报废净损失、坏账损失,以及遭受自然灾害等人类无法抗拒因素造成的非常损失,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凡未经税务机关批准的财产损失,一律不得自行税前扣除。

 

  纳税人发生的财产损失,应及时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财产损失税前扣除书面申请。申请日期,一般不得超过年度终了后的45天。纳税人因特殊原因,不能及时申报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延期申报,但最迟不得超过年度终了后的3个月。

 

  超过规定期限的,税务机关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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