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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部涉税法律将被废止

发布时间:2009-06-25 字体: 放大 缩小 作者:王骏 来源:本站原创 阅读数:1159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部署,有关方面对我国现行200多件法律进行了全面清理,提出近2000件清理意义和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622日日开始审议的有关议案建议,拟废止8件、修改59件141条法律。其中,全国人大常委会拟废止的8件法律分别是:公安派出所组织条例,城市街道办事处组织条例,华侨申请使用国有的荒山荒地条例,华侨捐资兴办学校办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授权国务院改革工商税制发布有关税收条例草案试行的决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偷税、抗税犯罪的补充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对法律实施情况检查监督的若干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犯罪的补充规定。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授权国务院改革工商税制发布有关税收条例草案试行的决定》是改革开放早期,为了尽快解决税收立法问题而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国务院的立法授权,这些授权已经得到了2000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确认,失去了继续存在的必要。《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偷税、抗税犯罪的补充规定》属于1997年旧刑法典下的单行刑事规范,其中涉及的刑事条款早已被1997年修订的新刑罚典吸收,有关行政责任的条款在当时予以保留,其实这些行政责任条款也陆续被其后通过的《治安管理处罚法》、《税收征收管理法》等予以规定,该补充规定已经名存实亡。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李适时22日在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关于废止部分法律的决定草案和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草案的说明时指出,改革开放30年来,我国立法工作成绩卓著,已基本形成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总体上是科学的、统一的、和谐的。但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改革的不断深化,有些法律规定已明显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有些相互不尽一致、不够衔接,有些操作性不强,需要在提高立法质量的前提下,一手抓法律制定,一手抓法律清理。

 

      李适时介绍,这次法律清理重点,放在改革开放早期制定的与经济社会发展特别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明显不适应的法律规定,以及法律之间明显不一致、不协调的突出问题上,主要解决法律中的“硬伤”。对明显不适应现实要求,已基本不适用的法律予以废止;对有些法律中明显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规定进行修改;对法律之间前后不一致、不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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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且适用立法法规定的法律适用规则也难以解决的规定进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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