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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消费税最高提至56% 广州或可增税12亿

发布时间:2009-06-23 字体: 放大 缩小 作者:骆智冕 来源:新快报 阅读数:1200

 

    烟产品税负再度加码。记者昨日从国家税务总局获悉,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下发通知,从今年51日起对烟产品生产环节的消费税政策作出较大改变。调整后,烟产品消费税最高提至56%。此外,卷烟批发环节也加征了一道从价税,税率为5%。预计广州将因此增加国税收入约12亿元。

 

  通知明确,为了适当增加财政收入,完善烟产品消费税,因此对烟产品消费税政策进行调整。调整后,甲类香烟的消费税从价税率由原来的45%调整至56%,乙类香烟由30%调整至36%,雪茄烟由25%调整至36%。同时,甲乙类香烟划分标准也由原来50元上浮至70元,即每标准条70(不含增值税)以上为甲类卷烟,反之为乙类卷烟。

 

  除税率调整之外,征税范围也进一步拓宽至卷烟批发环节。从事卷烟批发业务的单位和个人,批发销售的所有牌号规格的卷烟,都要按批发的销售额(不含增值税)5%的税率缴纳批发环节的消费税。缴纳时间在纳税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广州市国税局相关负责人表示,新政主要影响到广东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和广东烟草广州市有限公司两家企业,预计广州将因此增加国税收入约12亿元,其中增值税增收约2亿元,消费税增收约10亿元。据悉,在2008年广东省纳税百强中,有两家烟草公司名列前十之内。

 

  调整后的烟产品消费税税率表

  税目 调整前 调整后 征收环节

  甲类卷烟 45%0.003/ 56% 0.003/支 生产环节

  乙类卷烟 30%0.003/ 36% 0.003/支 生产环节

  商业批发 无 5% 批发环节

  雪茄 25% 36% 生产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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