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业务概述
各级国有粮食企业(包括国有控股粮食企业),以及经营军队用粮、救济救灾粮、水库移民口粮(包括自行加工和委托加工收回后销售)的其他粮食企业及有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销售业务的企业,在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之前,主管税务机关对其进行税收优惠资格认定。
二、法律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粮食企业增值税征免问题的通知》(财税〔1999〕198号)
三、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
《税务认定审批确认表》,1份
四、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1.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2.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应提供所在县(市)国税、财政和粮食部门下达的批准其从事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批准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3.承担政府储备粮业务的企业,应提供《粮食承储资格证》原件及复印件,县(含县)以上人民政府粮收储计划文件及其复印件和相关证明、动用储备粮正式批文原件及复印件和相关证明
五、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无
六、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当场受理,自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转下一环节;本涉税事项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结。
七、工作标准和要求
(一)受理环节
1.查验资料
查验纳税人报送的资料是否齐全、合法、有效。
2.核对、录入资料
(1)通过系统调阅税务登记信息,查看纳税人是否为国有企业;
(2)审核《税务认定审批确认表》填写是否完整准确,印章是否齐全;
(3)审核纳税人提供的原件与复印件是否相符,复印件是否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并由纳税人签章,核对后原件返还纳税人;
(4)纸质资料不全或填写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
(5)符合受理条件的,在系统中录入《税务认定审批确认表》,打印《税务文书受理通知单》(CTAIS1.1)或《文书受理回执单》(CTAIS2.0),交给纳税人。
3.转下一环节
审核无误后,将纳税人报送的所有资料转下一环节。
(二)后续环节
接收上一环节转来的资料后,调取以下内容,对其进行审核:
1.工商登记信息
2.税务登记信息
通过以上审核,签署审批意见,制作《税务认定通知书》返还纳税人,将相关资料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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