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函[2009]27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烟产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84号)精神,加强烟类应税消费品消费税征收管理,现将有关税收征管问题通知如下:
一、卷烟批发环节消费税纳税人应按规定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消费税税种登记。
二、从事烟类应税消费品生产的纳税人,自
从事卷烟批发的纳税人应按照卷烟消费税纳税申报表(见附件3)申报纳税。
三、主管税务机关应向烟类应税消费品生产企业和卷烟批发单位派驻驻厂组(员),深入企业了解生产经营情况,进行纳税辅导,核实消费税计税依据,监控纳税人之间的交易,加强消费税征收管理,确保消费税税款及时入库。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应充分利用本地区卷烟批发环节消费税纳税人信息,监管纳税人之间交易业务,准确划分应税与非应税项目。
四、本通知自
1.烟类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纳税申报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九年五月二十五日
Copyright © 甘肃方正税务师事务所 2025 . All Rights Reserved 备案号:陇ICP备15002760号 | 甘公网安备 62010202001559号
地址:兰州市城关区庆阳路161号(南关什字民安大厦B塔8楼) TEL:0931-8106136 | 税管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