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企业所得税与个人所得税的协调管理,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布<<关于加强个人工资薪金所得与企业的工资费用支出比对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国税函[2009]259号),要求各地地税机关要对辖区不低于实际汇算清缴企业总户数的10%的企业进行比对查验,发现问题,于11月前上报。
《通知》要求,各地国税局应于每年7月底前,将所辖进行年度汇算清缴企业的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登记注册地址、企业税前扣除工资薪金支出总额等相关信息传递给同级地税局。地税局应对所辖企业及国税局转来的企业的工资薪金支出总额和已经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所得总额进行比对分析,对差异较大的,税务人员应到企业进行实地核查,或者提交给稽查部门,进行税务稽查。2009年,地税局进行比对分析的户数,不得低于实际汇算清缴企业总户数的10%。信息化基础较好的地区,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扩大比对分析面,直至对所有汇算清缴的企业进行比对分析。
此外,地税局到企业进行实地核查时,主要审核其税前扣除的工资薪金支出是否足额扣缴了个人所得税;是否存在将个人工资、薪金所得在福利费或其他科目中列支而未扣缴个人所得税的情况;有无按照企业全部职工平均工资适用税率计算纳税的情况;以非货币形式发放的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是否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义务;有无隐匿或少报个人收入情况;企业有无虚列人员、增加工资费用支出等情况。
《通知》最后明确,地税局在核查或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属于地税局征管权限的,应按照税收征管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属于国税局征管权限的,应及时将相关信息转交国税局处理。各地地税局应于每年11月底前,将国税局提供的有关信息的比对及使用效果等情况通报或反馈同级国税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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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个人工资薪金所得与企业的工资费用支出比对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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