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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物价局甘肃省国家税务局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9-05-29 字体: 放大 缩小 作者:佚名 来源:原创 阅读数:1902

 

甘价服务【2009110

 

各州市物价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194号)转发你们,请依照执行。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就有关实施意见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涉税鉴证业务实行政府知道价,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上下浮动15%,采取差额定率分档累进计费的办法收费。具体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详见附表一。

 

.涉税服务业务实行市场调节价,收费项目详见附表二,具体收费标准有税务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方式、收费金额、付款和结算方式,争议解决方式、服务质量等内容应在服务合同(协议)中未载明收费相关条款的,不得收取有关费用。

 

.税务师事务所收费前应道省物价局办理《甘肃省经营性收费许可证》,凭证收费,并在收费场所显著位置对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等内容进行公示,自觉接受收费部门、服务对象和社会的监督。

 

.本通知自200961日起执行,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若执行期内无调整,试行2年。期满前两个月由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将收费项目和标准的执行情况及调整意见报省物价局重新审定。此前有关收费项目和标准你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甘肃省物价局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

甘肃省地方税务局

OO九年五月二十一日

 

 

附件一:甘肃省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政府指导价)

 

附件二:甘肃省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 (市场调节价)

 

附件三:关于印发《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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