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价服务【2009】110
各州市物价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194号)转发你们,请依照执行。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就有关实施意见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涉税鉴证业务实行政府知道价,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上下浮动15%,采取差额定率分档累进计费的办法收费。具体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详见附表一。
二.涉税服务业务实行市场调节价,收费项目详见附表二,具体收费标准有税务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三.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方式、收费金额、付款和结算方式,争议解决方式、服务质量等内容应在服务合同(协议)中未载明收费相关条款的,不得收取有关费用。
四.税务师事务所收费前应道省物价局办理《甘肃省经营性收费许可证》,凭证收费,并在收费场所显著位置对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等内容进行公示,自觉接受收费部门、服务对象和社会的监督。
五.本通知自
甘肃省物价局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
甘肃省地方税务局
二OO九年五月二十一日
附件二:甘肃省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 (市场调节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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