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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政策

发布时间:2005-06-10 字体: 放大 缩小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原创 阅读数:1864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26号),近日,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建设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89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相关部门加强协调配合,认真贯彻房地产管理和房地产税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加强房地产税收的征收管理,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
   《通知》进一步明确细化了房地产业所涉营业税的相关政策。明确了住房平均交易价格的计算办法;对纳税人申报减免税时应提供的资料进行了细化,对不能提供证明材料或不符合规定的,按非普通住房的有关营业税政策征收营业税;对个人购买住房2年期限如何确定的问题明确规定,以房屋产权证或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为购买认定时间,等等。《通知》要求,各级地方税务、财政部门要严格执行税收政策,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个人对外销售住房,不得减免营业税;对个人承受非普通住宅,不得减免契税;对擅自变通政策、违反规定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个人住房给予税收优惠,影响调整后的税收政策落实的,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通知》对建设部门向征收机关提供相关涉税信息问题,作出具体规定。《通知》要求,对单位或个人将购买住房对外销售的,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在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当月,向同级地方税务、财政部门提供权属登记房屋的坐落、产权人、房屋面积、成交价格信息。市、县规划管理部门要将已批准的容积率在1.0以下的住宅项目清单,一次性提供给同级地方税务、财政部门。新批住宅项目中容积率在1.0以下的,按月提供。
    《通知》强调,建设部门在办理房地产权属登记时,要严把“先税后证”关。要求各级房地产管理部门在办理房地产权属登记时,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要求纳税人出具完税(或减免)凭证;对于未出具完税(或减免)凭证的,房地产管理部门不得办理权属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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