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些地方税务部门反映,由于国家法律法规对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以下简称上市公司高管人员)转让本公司股票在期限和数量比例上存在一定限制,导致其股票期权行权时无足额资金及时纳税问题,为解决该问题,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布《关于上市公司高管人员股票期权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40号),明确上市公司高管人员股票期权所得的个人所得税的缴纳标准和缴纳时限。
通知明确,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取得股票期权所得,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2006]902号)的有关规定,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
通知规定,上市公司高管人员取得股票期权在行权时,纳税确有困难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可自其股权行权之日起,在不超过6个月的期限内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通知还明确,其他股权激励方式参照以上规定执行,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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