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回溯到 案件被移交到银川市公安局经侦支队涉税大队,最后,开发区国税局和涉税大队共同成立了专案组。 专案组运用技侦手段,查出洪叶没有远走,就在银川市区。然后,公安人员让经理赵某出面,赵某打电话叫洪叶到税务局领取金税卡,洪叶果然上当,遂被警方控制。但是,审来审去,洪叶说,这些事情是同学王雨和她一起做的事,王雨让她怎样开她就怎样开,其他的事一律“不知道”、“不清楚”。可当专案组找到同是会计的王雨时,由于两人事先串通,王雨也一律以“不清楚”为由,拒绝回答专案组的询问。 洪叶和王雨刚满30岁,而且王雨还有不到1岁的孩子,专案组均认为两人能很好地配合办案,没想到她们却出奇的“倔犟”,专案组感到前所未有的压力和愤懑。 专案组的目光重新回到洪叶开出的那些发票身上,因为国税局里有存根,专案组很快列出了接受发票的企业名单。 42份虚假增值税发票一共涉及8家企业,有的在青铜峡、有的在银川、有的在煤矿。专案组决定挨个企业查。两个月过去了,专案组先后到青铜峡、吴忠、石嘴山、汝箕沟煤矿、盐池、灵武磁窑堡等地查找,可是帮助不大。 几乎所有的被调查企业都说,虚假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别人送货上门的,企业付给来人相应的辛苦费后,再也没有任何联系。也就是说,接受假发票的企业根本不知道谁来送的发票,也不知道发票自谁的手中开出来的。这不太可能,但是,真实情况究竟是怎样的,整个作假环节中,有多少人,以什么途径参与了这起案件?专案组仍是一头雾水。 专案组再次提审洪叶,希望获得一点儿线索,这次洪叶说出青铜峡一家煤炭销售企业的名字来。 专案组来到青铜峡这家企业,公司会计拿出一张名片,上面印着“##公司业务员张大力”,这个“##公司”,就是洪叶所在的那家公司。 看来,张大力是送发票的关键人物。 可是,专案组再一次找到公司经理赵某时,赵某却坚定地说,该公司根本没有一个叫张大力的人。没办法,专案组又重回到青铜峡找那家公司,公司会计回忆说张大力好像在磁窑堡煤矿工作。于是,专案组又到磁窑堡煤矿查找,可是找来找去,这里根本没有一个叫张大力的人。会计又说好像右大峰沟煤矿见过张大力,于是专案组又冒着酷暑来到大峰沟煤矿,可此时的大峰沟煤矿早已是人迹罕至,荒败不堪,哪里去找张大力? 专案组通过调取洪叶的通话信息,锁定一个电话号码,调取号码的详细信息发现,此人叫张大明,家住灵武白土岗子,大峰沟煤矿职工。这个张大明,会不会就是苦寻不着的张大力? 然后,专案组一直拨打张大明的手机,却发现手机一直处于关机状态。难道他知道案发,扔了手机逃了? 2007年7月的一天下午,专案组再一次拨打了张大明的手机,却通了。大家抑制住喜悦,耐心谨慎地向张大明说明情况,并要求他能够配合案件工作。 原来,洪叶和王雨两人是同学,又都是会计出身,知道增值税发票的“用处”。 这里要简单介绍一下增值税发票。这种发票与普通发票有重要区别,我们去商场买双鞋,商场给我们开的发票是普通发票,发票上的价钱包括了鞋的本身价钱也包括了税,但你分不出来。增值税发票不一样,发票上本价和税是分开写的,企业可以凭增值税发票到税务机关申请抵税款,发票上的增值税金额是15万元,税务机关就得给该企业核减15万的税,这就是增值税发票犯罪居高不下的原因。 而洪叶和王雨正是利用了一些不法企业想偷逃税款的心理,帮企业开虚假增值税发票,从中收取好处费。 最后查明,经洪叶之手开出去的增值税发票,一共有42张,涉及8家企业。最大的一笔是替一家煤业公司开的,分3次开了14张,总共涉及资金142万余元,涉及增值税16万余元,这家煤业公司给了洪叶11万元好处费。而给青铜峡那家煤炭公司开了12张假发票后,洪叶拿到了12万元好处费。42张假发票,涉及金额超过431万元,涉及增值税超过51万元,8家企业随后就将这些发票报给了当地税务机关,核减税款总额超过了51万元。当然,8家企业也付出了30万元好处费。 这些好处费到手后,洪叶和王雨各得了10万元,其他5人(包括张大明)帮忙联系“业务”,也因此分到了一杯羹。随后,洪叶、王雨等7人被批准逮捕,进入司法程序。 2008年9月,银川市中级法院终审宣判,洪叶、王雨等7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名成立,判处洪叶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10万元;判处王雨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10万元。其余5人系从犯,均被判处有期徒刑宣告缓刑,并处相应罚金。 至此,宁夏目前最大一起虚开增值税发票案尘埃落定。 洪叶不过是一家公司的会计,居然能开出400多万元的假发票,实在令人震惊。她作案时间主要集中在2006年11月、12月和2007年1月、2月,4个月里,公司居然没有查出问题,400多万从账面上走过,公司有关方面居然毫不知情,这不能不令人对公司的财务制度表示怀疑。与此相应的是,居然有那么多企业“热衷”于从国家套取非法所得,这些企业的诚信及责任心,或者法律意识何在?所有这一切,都为我们强化管理和监督提出了新的课题。(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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