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税法宣传月期间,全省国税系统共曝光5起涉税移送案件。其中2起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2起是制售贩卖假发票案,1起是增值税偷税案。涉案总金额21027.46万元,税额273.37万元,收缴假发票337份,收缴发票专用章及条章9枚,查获用于作案的电脑和打印机各1台。
1.嘉峪关市张学文等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基本情况:2008年7月,嘉峪关市国税局稽查局根据市公安局提供的线索,经与公安机关联合调查后发现一起为他人虚开、介绍他人虚开和要求他人为自己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犯罪嫌疑人张学文、张朝堂二人系甥舅关系,广东人,无业。犯罪嫌疑人吴胜存,广东人,在嘉峪关市长城电脑嘉峪关经销部工作。据犯罪嫌疑人吴胜存交待,2007年下半年,其就职于嘉峪关市广源新科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任监控部经理期间,在承接了嘉峪关市亨顺经贸有限责任公司的监控系统安装调试工程完工后,陆续开具了20万元的商品销售普通发票。但是负责该工程的嘉峪关市亨顺经贸有限责任公司员工李连峰称普通发票无法抵扣税款,希望吴胜存能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吴某随后与其妻高凤林(现居广东,无业)联系,让其联系开具发票。高凤林(另案处理)接到消息后,到深圳市联系到犯罪嫌疑人张学文等人,并介绍给吴胜存,双方商定了好处费,并商定待发票从税务机关认证通过后付款。经公安机关监控检查后发现,张学文等人携带自行购买的开具单位为深圳友邦实业有限公司,付款单位为嘉峪关市亨顺经贸有限责任公司的深圳市增值税专用发票(万元版)发票联、抵扣联各10份,共计金额994675.18元,税额169094.78元,价税合计1163769.96元,用来联系虚假代开业务的手机8部,小灵通1部,手机卡8张,深圳友邦实业有限公司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各一份,用于虚假代开业务的合同、送货单、收据若干份。经审讯,嫌疑人对自己替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供认不讳,并交代了在嘉峪关市的介绍人吴胜存(曾用名吴鹏飞、吴鹏辉)。
处理结果:由于查处及时,上述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未申报抵扣税款给国家造成税收损失。张学文、张朝堂、吴胜存、李连峰等四人于2008年7月9日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嘉峪关市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同年8月8日张学文、张朝堂、吴胜存被逮捕,李连峰另案处理。2009年2月6日,嘉峪关市人民法院判决书认定被告人张学文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被告人张朝堂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被告人吴胜存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要求上述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清。
2.兰州市朱小军、朱海平倒卖假发票案
基本案情:2008年10月22日,根据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提供的贩卖假发票的线索,兰州市城关区国税局稽查局与公安机关相互配合,通过严密布线和蹲点守候,在麦积山路将正在向他人出售伪造发票的犯罪团伙朱小军和朱海平抓获,当场从二人身上查获伪造的餐饮发票240份(面值总计人民币40000元)和机开增值税普通发票一份(票面金额38000元)。
处理结果:目前,犯罪嫌疑人朱小军、朱海平已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查处中。
3.兰州市李艳林制售贩卖假发票案
基本案情:2008年10月24日,兰州市城关区国税局稽查局与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经侦大队税侦中队再度配合,成功破获了省国税局税收违法案件举报中心交办的“李艳林倒卖假发票”一案。在捣毁了以“李艳林”为首的犯罪窝点后,经过近一个小时的搜查,当场缴获各类伪造的机开空白发票96份,其中:甘肃省增值税普通发票28份,税务机关代开统一发票(国税)17份,税务机关代开统一发票(地税)28份,税收通用完税证(国税)5份,税收通用完税证(地税)18份;并收缴伪造的税务局发票代开专用章、票证章9枚;查获用于作案的电脑和打印机各1台。
处理结果:目前,犯罪嫌疑人李艳林已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查处中。
4.定西市鑫泰工贸有限公司偷税案
基本案情:2006年9月,定西市安定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在对定西市鑫泰工贸有限公司2004年至2005年度增值税纳税情况进行日常稽查时发现,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晖在经营期间擅自指使公司会计弄虚作假,采取不列收入的手段,将产品销售款600658.60元(含税收入)故意隐匿在公司“应付账款”上,全部用于企业的日常周转上,2004、2005年度累计偷税33999.54元(其中:2004年14250.57元,2005年19748.97元)。其所偷税额33999.54元占两年度各项应纳税额总数的51.50%,已涉嫌构成偷税罪,应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处理结果:此案于2007年3月26日依法移交定西市安定区公安局,2007年3月29日公安机关立案侦查,2007年9月13日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2007年10月26日法院判决书认定,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晖指使财务人员采取不列收入的手段,将金额为566659.00元销货款隐匿在公司的“应付账款”上,偷逃增值税33999.54元、城建税2379.97元、教育附加税1019.99元,共计37399.50元。孙晖犯偷税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40000元。2008年2月1日,该公司所偷增值税税款33999.54元,已被税务机关追缴入库。
5.白银金麟矿业有限公司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基本案情:2008年1月16日,白银市白银区国税局在发票管理日常审核时发现白银金麟矿业有限公司发票购领异常,经市国税局稽查局调查认定:该公司涉嫌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11份,合计金额:11,053,312.00元,税额:1,436,930.56元,已抵扣进项税1,071,672.56元。该公司涉嫌为汤池江虚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16份,合计金额:8,412,809.74元,税额:1093665.26元。其中:开给包头市云海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专用发票88份,金额:5,792,561.95元,税额:753,033.05元,已抵扣进项税753,033.05元;开给河北怀来盛达矿业有限公司专用发票28份,金额2,620,247.79元,税额:340,632.21元,未抵扣进项税。
移送时间:2008年1月21日,此案依法移送给白银公安分局经侦大队立案侦查。
处理结果:2008年3月26日至3月28日,白银市国税局专案组人员配合白银市公安局将犯罪嫌疑人李义在宁夏石嘴山市惠农区抓获。2008年5月22日包头警方经多方努力将犯罪嫌疑人汤池江从内蒙古包头市抓捕归案,并于5月26日由白银公安分局经侦大队押解回白银。2008年12月17日,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李义犯虚开增值税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被告人汤池江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人民币罚金30万元;责令被告人李义、汤池江退赔国家税款损失人民币506433.05元。判决生效后,被告人汤池江不服,上诉至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经法院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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