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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价外税”有助明确权益

发布时间:2009-04-24 字体: 放大 缩小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原创 阅读数:1445

 

    在今年两会上,全国政协委员、原国家能源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马富才就提出,应尽快将燃油税消费税改为价外征收。无独有偶,中石化集团经济技术研究院市场研究所副所长柯晓明在410也公开表示,我国的成品油消费税应实行价税分离、价外征收。

 

  所谓价外税,是指税款独立于征税对象价格之外的税。如现行的增值税,其价格为不含税价格,买方在购买商品或服务时,除需要支付约定的价款外,还须支付按规定的税率计算出来的税款,这二者是分开记载的。价外税这种征收方式,不仅形式公开、数额固定,而且其商品价格影响较小,转嫁渠道安全流畅,不存在重复征税等特点。

 

  目前,国内的消费品征税大都实施价内税,这种征收形式的不透明性,给人表面上的感觉是税收负担小。但是,由于价税一体,税收的增长,势必会影响到商品的价格,最终会将负担转嫁给消费者;此外,还因为征收价内税商品的特殊定价机制,随着商品的流转还会出现“税上加税”的重复性征税问题,而且流通环节越多,税负就会变得愈来愈重。

 

  倘若我国成品油消费税果真能如期实现从消费终端征收,那么,消费者在购买汽油或柴油时,石化销售企业就会出示一个明细账,油价和消费税分别是多少钱,这不仅有利于消费者明明白白消费,公开透明地明确纳税人的负担,更符合WTO透明度的准则,有利于我国税收征管体制实现变革。

 

  在经济学范畴里,消费税调整被认为是最为重要的经济杠杆,它可以通过税率幅度的上下调整,尤其是要通过“价外税”这种直观的征税方式,来引导人们的消费习性(譬如积极购买或减少购某种商品),实现国家对消费行为合理引导和产业调整的意图。

 

  因此,在消费品领域里,仅仅让成品油消费税实现价税分离、价外征收,是远远不够的,应该让价外征收这种符合绝大部分消费者利益的征管模式,扩展到所有的消费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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